当事人:温州尚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商务局于2023年11月作出温商务[2023]47号行政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若你逾期未履行又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届时我局将依法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商务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