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拆除农棚行为不服,于2020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因病需赴外地就医申请中止案件审理。本机关于2020年8月7日中止对该案的审理并取消原定于同月13日召开的听证会。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以邮递方式申请恢复案件审理。本机关于2021年1月5日收到该申请,并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该案,于同月13日召开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年过六旬,在横坑村山上自家老宅内搭建了一个小农棚,准备养鸡养鸭自供食用。后发现农棚被人强拆,申请人走访了仙岩街道土地规划和行政执法单位后,被告知是仙岩街道办事处通知拆除的。申请人让这两个单位出示相关执行文件和告知公示通知,但是两单位均无法出示。被申请人在事前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拆除了申请人辛苦两月搭建的木结构农棚,对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和赔偿。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6月28日,仙丽自规所反映,在花台与横坑村山上交界处发现有人在搭建简易棚,根据2007-2018年地图相关地块对比,该处原本并不存在建筑。申请人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农棚属于违法建筑。为防止新建违法建筑的扩大,最大程度减少违法建筑当事人的损失,按照新建违建即查即拆原则,被申请人
于2020年6月30日组织对该处违法行为进行拆除。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上半年在花台与横坑村山上交界处搭建了简易木质农棚,该建设行为未取得相关审批。2020年6月28日,仙丽自规所向被申请人报告发现该处违法搭建。被申请人于同月30日组织拆除该处建筑,事前未作出相关决定送达当事人,亦未履行通知程序告知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地形对比图、拆除前后照片、听证会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申请人的简易农棚虽未经审批手续擅自搭建,但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涉案农棚前,既没有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履行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等法定程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本案中,涉案被拆除农棚未经规划许可,属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在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农棚属于合法审批的情况下,申请人请求赔偿农棚损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拆除农棚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