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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信访法制教育书》案

发布日期:2020-07-06 09:42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申请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寄送空白信访法制教育书不服,于2020615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同年6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说明,未收到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供的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空白信访法制教育书是被申请人作出及针对申请人,且信访法制教育书是依据《信访工作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的法制宣传教育,其对申请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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