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330383140200592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同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根据《自查化解建议函》要求,启动自查化解工作,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协商,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现申请人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