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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不服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0-07-03 17:49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519日作出的330383140200592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同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根据《自查化解建议函》要求启动自查化解工作,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协商,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现申请人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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